来源:SCI期刊网 分类:医学论文 时间:2021-09-15 08:07 热度:
摘要中药提取物是供中药制剂生产的重要制剂物料,但其命名规范在中医药领域仍不完善。通过分析《中国药典》收载的中药提取物相关名称演变规律,基于现有命名方式涉及的规范化问题,该研究提出“中药名称+化合物信息+提取物”的三级命名方式,力求在提取物名称中更为准确提示其有效物质基础信息。同时,对提取物中的特例中药组分厘清其概念基础要素,并辨析各家关于“组分”专业名称的核心内涵,以期引起研究者们的关注与讨论,推动中医药学名词的规范化与标准化进程,促进中药制剂的科学发展、中药现代化与国际化。
关键词中药提取物;命名;标准化;规范化;中药组分
中药提取物系指中药采用适宜溶剂与适当方法提取、或进一步分离精制纯化制成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下称药典)一部“植物油脂和提取物”中收载了部分品种[1]。中药制剂成型(前)物料根据特性可分为中药粉末、中药提取物等粗陋型物料及中药组分、单分子实体等精致型物料[2]。作为中药制剂成型(前)物料之一的中药提取物,主要应用在以粗提和初步除杂为前处理过程的第二代现代中药制剂,着重体现于最新出台的《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年第68号)中1.1类“由多味饮片、提取物等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而成的中药复方制剂”及1.2类“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等[3]中药新药。
目前有关中药名称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国家药典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仅着重指导中药材及其饮片、中成药的命名,对中药制剂成型(前)物料的规范指导仍不完善。同时,中药制剂成型(前)物料命名规范化与标准化作为中医药学名词的规范化、标准化的一部分,也是中药标准化的基础,需要得以积极推行,从而更好地进行中医药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交流。
本研究通过阐述中药提取物名称演变规律,并分析现有中药提取物命名存在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问题,着重对中药提取物的命名方式提出建议,并对中药提取物的特例,中药组分及其相关名称进行探讨。
1中药提取物的名称演变规律与现状
目前,有关中药提取物的命名主要参考《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4]:“①中药提取物的名称一般以中药材名称加提取物构成。②已提纯至某一类成分的应以药材名加成分类别命名,必要时可以加副名。”这里的中药材应指可用于制剂生产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名称以药典中收载者最具代表性[1]。通过梳理各时期主要版本药典中的中药提取物名称演变规律,发现从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1.1药典收载中药提取物的名称演变规律
自1953年首版颁发以来,药典至今共存11版。中药提取物在首部药典[5]即以油脂、浸膏、流浸膏的形式出现。其命名沿用中药名称,加“油脂”、“浸膏”或“流浸膏”而成。此类命名方式仅提示二级信息:中药提取物的来源及产物形态。
2005年版药典[6]首次收录以“提取物”命名的3个品种,分别为连翘提取物、黄芩提取物与银杏叶提取物。在“植物油脂和提取物”项下还包括油脂类14种、流浸膏7种、浸膏3种、单分子实体3种、动物药提取物1种,共31种。
2010年版药典[7]“植物油脂和提取物”首次增添了人参茎叶总皂苷、人参总皂苷、三七三醇皂苷、三七总皂苷、积雪草总苷等精制为同种结构类型化合物的提取物,并补充山楂叶提取物、北豆根提取物、丹参总酚酸提取物、丹参酮提取物等品种,及灯盏花素、黄藤素、穿心莲内酯等单分子实体,并补充大黄浸膏、浙贝流浸膏等浸膏类提取物,共计47种。此后的2015年版药典、2020年版药典并未更新品种。
中药提取物命名具有品种愈加丰富,分化愈加明细的趋势,且在2010年版药典中,已经出现在二段命名的基础上提示明确的有效物质基础信息的命名方式。这与21世纪初中医药现代化的逐步开展,现代分析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中药物质基础研究的不断深入、提取与分离纯化工艺技术的日益先进,中药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研究水平的长足进步等方面密切相关。但中医药研究在突飞猛进的同时,对中药提取物名称规范化也应提出更高的要求。
1.2中药提取物名词术语存在的问题
中药提取物的命名应参照最新出台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8],坚持科学简明、规范命名,但分析中药提取物名称现状,可见规范化和标准化仍面临许多问题。
1.2.1提取物名称中缺少有效物质基础的提示
复杂的化学成分是中药发挥功效的物质基础。对有效物质基础较为明确的中药提取物命名时提示其化合物信息,也是术语标准化的趋势之一。但现有提取物名称大部分仅提供二级信息,缺少其有效成分信息的提示。如“山楂叶提取物”仅提示为山楂(蔷薇科植物山里红CrataeguspinnatifidaBge.var.mayorN.E.Br.或山楂CrataeguspinnatifidaBge.)的叶提取物,未提示其植物应不低于80.0%的总黄酮含量[1],建议应补充化合物信息提示,更名为“山楂叶总黄酮提取物”。
1.2.2命名时未明确区分特例与一般提取物当提取物
中的同一结构化合物提纯至一定含量时,其性质比之原提取物,可能已产生质的变化。根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相关规定[4],此类特殊的中药提取物名称中可省略“提取物”,直接以药材名加化合物结构类别命名,以示区分。但关于此类提取物含量的要求业界一直未有定论,导致其界定不明,命名混乱。分析现有相关中药提取物名称[1],如“人参总皂苷”和“三七总皂苷”等,要求的皂苷总质量分数(分别为65%~85%;不得少于75%(供口服用)或85%(供注射用)),与“山楂叶提取物”要求的黄酮总质量分数(不得少于80.0%)相近,前者以化合物结构类别命名,后者名称中却保留“提取物”。“积雪草总苷”的质量要求为总苷不少于55.0%(以羟基积雪草苷(C48H78O20)和积雪草苷(C48H78O19)的总量计),甚至低于“山楂叶提取物”对黄酮的总含量要求,说明该积雪草提取物虽然以“积雪草总苷”命名,仍含有一定量的其他伴生物质,此名称不能如实体现总苷的纯度高低。
1.2.3制备工艺差异导致的同名异物现象
同一种中药的提取物,其不同的制备工艺,将会影响其化学成分的种类和含量。如中药黄芪主要含多糖、黄酮、皂苷等活性成分[9],由于这三类成分极性存在差异,提取纯化工艺不同,所得的提取物化合物构成可能也不同。如邢发萍[10]等在探究黄芪提取物对小鼠实验性自身免疫学脑脊髓炎的作用时,将黄芪饮片水煎后制成浸膏,测得中总多糖、总黄酮、总皂苷质量分数分别为78.02%、9.14%、0.853%。而张瓅方等[11]探究探讨黄芪丹参配伍体外促血管新生的可能作用机制时,使用的黄芪提取物为经水提、大孔吸附树脂纯化所得[12],主要含黄芪总苷66.9%。叶合等[13]研究当归和黄芪提取物对大鼠体内人参皂苷吸收的影响时,使用的黄芪提取物主要含50%的黄芪多糖。专利CN101439078B在制备一种含黄芪提取物的中药颗粒时,所用原料之一黄芪提取物中主要成分为黄芪总皂苷(质量分数>70%);而专利CN101428077B在研究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时,使用的黄芪提取物的活性成分主要为黄芪多糖(质量分数>80%)。上述研究对象名称均为黄芪提取物,其成分构成实则不同,导致其活性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难以在同一角度上进行信息资源的对接与沟通,不仅不利于资源共享,还容易产生重复的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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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药提取物名词术语的标准化探讨
2.1中药提取物规范化三级命名方式的提出
中药提取物命名应坚持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原则。规范命名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准确地提示中药提取物的有效物质基础信息。因此,本研究提出“中药名称+化合物信息+提取物”的三级命名方式:①提示提取物的中药饮片来源;②尽可能地提示代表提取物有效物质基础的重要化合物信息;③建议根据提取物中同一结构类型的化合物含量高低,判断在名称中是否需要省略“提取物”,并针对特例进一步详加界定。
2.2中药提取物三级命名方式的阐释
2.2.1中药名称
命名新的中药提取物时,其中药名称应以最新版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名称为主要参考依据,未收载的品种名称可参考部颁、局颁及地方等标准《中药大辞典》及全国中医药高校新版统编《中药学》教材亦为参考对象[14]。对于中药及其炮制品种,如为生品,则中药名前不加任何修饰语;如为炮制品,则在中药名前或后增加修饰语,以提示炮制信息,如“酒大黄”、“大黄炭”。
2.2.2化合物信息提示
力求在命名中提示提取物的有效物质基础信息。①对有效物质明确为同一结构类型的,若其含量采用以某单体成分为对照品计算其总质量分数的,可用“总皂苷”、“总黄酮”等通用词或常用词提示;若其含量为其中2个或以上化合物质量分数之和的,可用“皂苷”、“黄酮”等类别名提示;②对于有效物质暂不明确,但已知提取方式不同,如溶剂极性差异导致所含主要成分显著不同的提取物,如醇提、水提产物,其有效化合物种类不同时,可在名称中暂以提取溶剂提示,如“丹参水提取物”、“丹参醇提取物”;③对于物质基础尚不清楚,研究尚未深入的提取物,可暂不予化合物信息提示。
2.2.3“提取物”及其特例
本研究建议以同一结构类型的化合物质量分数之和是否达到90%及以上,对提取物进一步详加界
第一,如若提取物中同一结构类型的化合物质量分数之和<90%,则在名称中保留“提取物”。以丹参提取产物为例,以水与醇等不同溶剂提取,其产物成分类别有差异,且均有显著的药理活性[15]。如前者主要含等酚酸类化合物,2020年版药典以含迷迭香酸(C18H16O8)、丹酚酸(C36H30O16)总量不少于5.50%作为质控指标;后者主要含酮类化合物,2020年版药典以含隐丹参酮(C19H20O3)、丹参酮IIA(C19H18O3)总量不少于11.9%作为质控指标[1]。指标中的酚酸类成分与酮类成分仅占各自提取物的一部分,说明提取物中仍有一定比例的物质基础尚未完全明确,建议分别以“丹参水提取物”与“丹参醇提取物”命名加以区分,或以“丹参酚酸提取物”与“丹参酮提取物”分别命名,从而体现三级命名方式的规范,既区别不同提取工艺的产物,也力求准确提示其有效物质基础信息。
第二,若该结构类型的2个及以上成分质量分数≥90%,则可作为中药提取物的特例,划分为中药组分,在命名时省略“提取物”与“组分”,直接以“中药名称+化合物结构类别”命名。中药组分为利用现代分离技术提取后,进一步精制纯化的提取物,与中药粉末、提取物等粗陋型中药制剂前物料不同,属于精致型中药制剂前物料[2]。其概念基础要素与相关专业名称内涵将在下文中讨论。
分析2020年版药典“植物油脂和提取物”品种[1],鲜有其同一结构化合物质量分数之和达到90%及以上的。因此建议将“人参茎叶总皂苷”、“人参总皂苷”、“三七三醇皂苷”、“三七总皂苷”、“积雪草总苷”等名称分别规范为“人参茎叶总皂苷提取物”、“人参总皂苷提取物”、“三七三醇皂苷提取物”、“三七总皂苷提取物”及“积雪草总苷提取物”,见表1。
第三,若其中单个成分达到≥90%及以上,作为中药组分的特例,可定义为单分子实体,应直接以单分子实体名称命名。如2020年版药典要求穿心莲内酯的质量分数应为95.0%~101.0%,其质量分数>90%,则以“穿心莲内酯”作为规范名称。对于茵栀黄胶囊的原料之一“黄芩提取物”,目前药典单独收载其质量标准,要求含黄芩苷(C21H18O11)不得少于90.0%,因此该物质应定义为单分子实体,建议更名为“黄芩苷”[1]。并且本研究基于自1999年起逐渐形成的中药复方“药物、有效部分和化学成分”3个层次的研究模式[16],认为由多成分组成的复杂化合物群体的中药提取物,与单分子实体属于中药物质基础的不同层次[17],建议单分子实体不应属于提取物范畴。
2.2.4特殊种类
有效部位特指从单味中药材或饮片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分质量分数>50%的中药提取物,较之原药材或饮片富集了有效成分。自1985年起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至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8-23],共6版国家药品注册分类及技术要求中,有效部位均归于中药注册的新药之一,目前依然在行业领域内应用,但尚未统一规范其名称。对于此类提取物同样建议采用三级命名方式,对其中符合中药组分定义者,以“中药名称+化合物结构类别”命名;对不满足该条件者,以“中药名称+化合物信息提示+提取物”方式命名。
植物油脂系指由植物的某一部位经水蒸气蒸馏或其他方式提取的挥发油、植物种子压榨得到的脂肪油或油脂等,为植物药提取而得的产物,同为制剂前物料,也隶属于中药提取物范畴。因产物形态特殊,故本研究建议沿用传统习称,仍称“油”或“脂”。如“广藿香油”、“肉桂油”、“牡荆油”、“香果脂”等。若油脂中同一结构类型的2个及以上成分质量分数和≥90%,符合中药组分定义时,再省略“油”或“脂”,以“中药名称+化合物结构类别”命名。
流浸膏、浸膏(主要为干浸膏)系指饮片用适宜的溶剂提取,蒸去部分或全部溶剂,调整至规定浓度而成的原始制剂[1],为提取物在制剂学上的名称。在制备时提取物最常制成干浸膏,为以示统一,现有中药浸膏应遵循三级命名方式,改“浸膏”为“提取物”;流浸膏仅为膏剂、口服液体制剂等的制剂前物料,其名称可暂保留“流浸膏”。如“大黄浸膏”和“大黄流浸膏”,目前2020年版药典收载的质量标准仅以指示性成分大黄素(C15H10O5)和大黄酚(C15H10O4)的含量为指标,尚未阐明其主要化合物构成,制备大黄浸膏产物为干浸膏,故大黄浸膏应改名为“大黄提取物”;大黄流浸膏则保留原有名称。
3中药组分的概念标准化与发展多样化
作为现代中药制剂原料,中药组分在中药现代化进程中应运而生[24,25]。在研究早期,各家对中药组分概念的认识不一,未能达成共识,造成学术交流的诸多不便。21世纪10年代,学术界对中药组分概念的基础要素基本达成共识,中药组分的标准化也同时开展[26]。随着中药组分这一热点研究方向如火如荼地进行,各说各家相关研究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本研究首先厘清中药组分概念的基础要素,并辨析中医药领域各家组分专业名词的内涵,以捋清思路,供研究者参考。
3.1中药组分概念的混乱与基础要素共识
自科技部“973计划”中医理论研究专项,王永炎和张伯礼院士[27]提出“组分配伍研制现代中药”以来,中药组分研究的新浪潮逐渐形成。学术界早期对其概念的认识较为模糊,因此容易把非“中药组分”等同于组分进行研究。其一是将中药单分子实体认作中药组分。有关学者[28]将组分理解为中药的“组成成分”,这里的“组分”实际上是单数概念,以“中药多组分”作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在研究中药的多个成分。所选择的成分往往不能代表中药整体,其性质可能不尽相同,共同特征不明显。“组”在《辞海》中的含义之一为“把性质相近的事物系统地合置在一起”,因此应用于中药的“组分”应为复数概念,是由具有共同特征的成分组合而成。其二是将有效部位等中药提取物当作中药组分研究。中药组分是在精制过程中进一步纯化而成,具有较高同质性的化合物群,物质基础较为明确,其系统性质可能发生质的改变,不能由其中几个成分性质片面代表,也并非为成分性质的简单加和,而是呈一定量比关系组合而成。如果仅考察混合物的几个指示性成分指标,将其性质简单代表整个组分,用于进一步的效应研究,而没有探究各成分及成分群结合对系统效应的强度变化,那么实际上还是以研究中药提取物的模式来研究中药组分的性质。如将“含阿魏酸效应组分”与“含天麻素效应组分”作为大川芎方治疗偏头痛效应组分等研究[29-30]。
在2012年香山科学会议召开“组分中药研讨会”后,学术界对中药组分概念的基础要素基本达成了共识:①“中药组分”是中药中具有高同质性的化合物群,常为同一结构类型;②其化学结构及药理活性都较为明确;③其系统效应与部分效应之间存在一定量比关系[26,31-32]。——论文作者:吴葳,封亮*,贾晓斌*
文章名称:关于中药提取物与组分名称的标准化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