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SCI期刊网 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21-11-17 17:11 热度: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持续受到广泛关注。面对不断发展的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落后和体制不完善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转基因食品监管的重要性和问题,提出了提高转基因食品监管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设计
作为21世纪重要的生物技术成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受到社会的争议,法律制定方面也饱受关注。我国作为世界范围内转基因技术的领跑者,但是转基因食品监管却远远落后于技术发展。截至2021年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的要求中,仍是提出积极推动农业转基因监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我国现有转基因食品的监管缺陷在哪?该如何改善?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转基因食品监管及其重要性
1.1转基因食品监管概况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转基因食品界定为由生物技术获得的转基因生物之食品或食品成分,或虽运用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生物所产生但不包含该生物的食品或食品成分。[1]对于转基因食品各国都有着不同的见解。根据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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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转基因食品监管,从监管主体看,可以分为广义监管和狭义监管。[2]广义监管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公众等;狭义监管主体则仅指政府。而国际上在谈到转基因食品监管时也多是采用狭义的监管主体,即政府对于转基因技术的管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指出对于转基因食品流入市场进行消费,政府正当负首要职责进行监管。而我国目前尚未对转基因食品监管进行立法,使得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
1.2转基因食品监管的重要性
加强转基因食品监管一方面可以确保转基因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能够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调控下有序进入市场,确保市场主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可对由转基因技术衍生的食品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人体是否产生潜在性危害进行长期有效地连续记录。有利于后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政府决策的制定。
2转基因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于2013年出台《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中并未明确出现“转基因食品”的字样。通过解读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列明的新食品原料的含义即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因此可认为包含转基因食品的概念。尽管立法有进步,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调整阶段不完整。完整的转基因食品监管体系应该从研发、生产、运输、进出口、销售、售后跟踪到废弃处理。自始至终贯穿于转基因食品的每一个环节,使各个环节都得到监管。在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了新食品原料的审查要从成分、生产工艺、国内外研究情况等进行审查,却未对转基因食品的运输、进出口、销售及售后跟踪作出规定。然而转基因食品对于人体的危害并不像外伤性的损害,立即可见、可感知,而是具有一定时期的潜伏性。只有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售后跟踪,密切观察和记录食用转基因食品人群的身体健康状况,综合其他因素最终作出安全报告才值得信任。
2.2标识制度存在缺陷
2.2.1范围存在局限性
我国转基因食品采用强制标识制度,对进行标识的转基因食品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现有的仅有五大类十七种作物。使得现实生活中会产生两大问题,一是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食品的种类会不断增加,采用列举式的法律规定会从立法层面上为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提供漏洞;二是法律仅规定了转基因食品需要强制标识,但由该转基因食品制成的加工品却未予强制标识规定。
2.2.2缺少阈值概念
没有阈值规定现实操作会十分困难,不仅执法人员没有参照的标准,而且对于食品中少量含有转基因成分却未做标识的食品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美国规定食品中含量超过5%时,该产品即属于转基因食品;欧盟的阈值则为1%。相比较我国,并未规定阈值的范围。这样不仅会给民众选择生活用品带来不便和不安,还放任了含转基因成分食品生产公司的生产行为。
2.3转基因食品救济制度缺失
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召回制度可以有效预防转基因食品安全带来的损害。当前我国未确立转基因食品的召回制度,由此引发了很多争议。例如亨氏米粉召回事件,2006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京宣布,该组织发现亨氏婴儿营养米粉含有转基因稻米的成分,并且未进行必要的明显标识,呼吁涉事企业召回该批次产品。对此,我国农业部表示高度重视并开展调查,但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召回制度,最终亨氏米粉事件没有得到解决。
3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3.1进行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构建
采用严格规制的模式出台专门立法,并进一步明确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概念及界定。不断更新转基因食品名录和标识要求,允许地方设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同时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民众维权得到法律的衔接和保障。除此之外,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出台相应惩罚措施。“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领域。从目前的技术发展来看,没有足够的科学论证可以证明转基因食品具备可靠的安全性。针对在我国市面上出现的转基因食品和企业,不仅要符合我国农业农村部出台的《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对研究试验、品种审定、进口加工等方面的监管;还应当建立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制度,针对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出现产品问题并且屡教不改的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限制相应企业或单位在转基因食品上的研究和生产。
3.2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标识是消费者了解和选购食品时最直接的采购依据。如果含有转基因食品成分的产品未进行显著标识,将会大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此同时也会限制公众消费时的选择权利。长期以来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一直存在标识范围过窄、缺乏阈值规定、含转基因成分制成品未强制标识等被社会诟病。对于标识制度的改进,首先应当确定转基因食品的阈值范围,给食品的生产者和执法人员一个标准。其次,明确标识的要求,标识内容应当做到真实、直接、显著,既能够体现食品成分本身,又可使消费者清晰看到食品属性。再次,着重强化重点转基因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例如大豆、玉米、食用油料作物的自制品、分装食品应作为重点标记的对象。最后,建立转基因食品公司原料公示制度,形成食品行业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公众监督。
3.3改进风险评估制度
当前我国风险评估制度是以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为主要评判标准,也就是说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以传统食品的确定性危害属性为逻辑起点,没有充分考虑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具备潜在性、不确定性的因素,缺少对该类危害属性的考量与评价。为提高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机制的科学性,应当建立起与转基因不确定性危害相对应的预防式评估模式。即应该将广泛的评价主体和不确定的因素纳入到评价机制中来。这样不仅使得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机制更加科学和合理,也会使得公众充分参与其中,发挥公众的监督权。
3.4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分为强制召回、自主召回。通常情况下,若非食品安全出现问题频繁出现,公司一般基于商业利益和信誉的考虑,不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那么此时政府不能放任企业的利己行为,而是应当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对出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召回。尽管会对企业利益造成影响,但比较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而言,适当地限制企业的经济权利符合制定法律的初衷。与此同时,建议形成食品召回的保险制度。强制召回问题食品属于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则意味着需要承担倒闭的风险。针对这种现象,可以启动食品召回强制保险制度,在发生食品召回产生巨额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恶意为企业分担风险,以此极大的减轻企业的负担。
结语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未有科学依据,在转基因食品快速发展的当下,我们既要享受转基因技术带来的福利还要考虑将转基因食品危害降到最低。因此,应尽快确立转基因食品监管的制度架构和具体实施准则,回应社会发展和民众关切。——论文作者:冯蕾
文章名称:转基因食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