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SCI期刊网 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21-09-15 08:12 热度: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产业分类标准的现状及两岸基于农残限量标准的农食产品分类体系框架和内容,阐述了植物性农食产品分类的差异,剖析了因分类差异造成农残限量项目误判或疏漏、影响农残检测方法的选择、阻滞两岸经贸交流以及不利生产加工经营等负面影响,最后提出了应通过制定农产品清单、制定两岸农产品分类对照标准、制定两岸农产品名词对照标准、梳理非食用农食产品明细表等措施,消除因分类标准差异带来的负面作用,促进两岸行业标准共通。
关键词:海峡两岸,农药残留,标准,农食产品分类
1产业分类标准现状
1.1国外产业分类标准现状
目前国际通用的产品分类主要有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主要产品分类》(《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以下简称CPC)、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ofIndustrialClassification,以下简称ISIC)、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以下简称《协调制度》)、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与饲料分类法典》为代表的产业分类。这些分类方法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1],并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
1.2大陆地区产业分类标准现状
大陆地区非等效采用CPC,自1987年首次出台国家推荐性标准GB/T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现行版本为2002年。该标准将产品分为可运输产品和不可运输产品,其中种植业产品包括:谷物、杂粮等及其种子、蔬菜、水果和坚果、油籽类和含油果实、活的植物、切花和花蕾、花卉种子及其幼苗、饮料和香辛料作物产品、制糖用植物等。
1.3台湾地区行业分类现状
台湾地区行业标准体系目前将产业分为19大类,88中类,249小类、522细类,其中农、林、渔、牧业包含3个中类,6个小类,18个细类[2]。其中小类农作物栽培下分8个细类:稻、杂粮、特用作物、蔬菜、果树、食用菌菇类、花卉、其他农作物。
2两岸基于农残限量标准农食产品分类体系框架和内容
2.1总体框架
2.1.1大陆地区农食产品分类体系
在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GB2763)及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中,将大陆地区的农作物按类、品种、明细三个层次进行分类,任一类别的农食产品都可以在该分类体系中找到相应的农残限量。
依据农药及农药代谢产物在植物和动物中的差异性及主要食用部位,农食产品分为植物来源、动物来源两大类。
对于植物来源的农食产品按生理特征及传统使用名称分为亚类、组,亚类包括: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水果、坚果、糖料、饮料、调味料、药用植物九个亚类。各亚类根据农残相似性分为不同的组。每组按照植物学特征、主要食用部位列出农食产品明细[3]。
2.1.2台湾地区
根据《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附表五: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中农作物类农产品之分类表》(以下简称附表五)[4]的规定,台湾地区主要按照植物生理学特征和农作物学科,将农产品分为:米类、麦类、杂粮类、干豆类、蔬菜类(包括:包叶菜类、小叶菜类、根茎菜类、蕈菜类、果菜类、瓜菜类、豆菜类、芽菜类)、水果类(瓜果类、大浆果类、小浆果类、核果类、梨果类、柑桔类)、茶类、甘蔗类、坚果类、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类。
2.2粮食及其副产品
大陆地区的粮食及其副产品(谷物类)包括:稻类、麦类、旱粮类、杂粮类、成品粮,如图1所示。台湾地区的粮食及其副产品包括:米类、麦类、杂粮类、干豆类,如图2所示。
从图1、图2可以直观地看出:
A)台湾地区的粮食及其副产品基本不包含加工因素的农产品;成品粮是大陆独有的粮食分类,在大陆地区,农残限量要求不仅仅针对农产品,还包括经分拣、去皮、剥壳、碾磨、粉碎、加工而成的农产加工品;
B)台湾地区的米类与大陆地区的稻类是同类产品,仅分类名称不同而已;
C)麦类是两岸都共有的分类;
D)大陆地区的旱粮类是指:玉米、鲜食玉米、高粱、粟、稷、薏仁、荞麦等,台湾地区的杂粮类是指:玉米、高粱、薏仁、小米、藜、荞麦等,这类产品虽然分类名称不同,但产品是相同的;
E)两岸都有干豆类,但台湾地区的干豆类除了大陆地区界定的干豆,还包括红花籽、油菜籽、葵花籽、棉籽、蚕豆(干)、莲子、芝麻、亚麻籽、茶籽(含茶叶籽及油茶籽)、豌豆(干)、菜豆(干)等,这些产品在大陆地区属于油料和油脂类。
综上所述,两岸粮食及其副产品分类对比见表1所示。
2.3水果类
大陆地区的水果分成6个层级,如图3所示,台湾地区的水果也分成6个层级,如图4所示。
虽然分类层级一致,但两岸的水果分类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由图3、图4可见:
A)瓜果类、核果类、柑桔(橘)类的分类名是一样的。
B)瓜果类、柑桔(橘)类同类同物。
C)对于核果类,两岸同类不同物:在大陆地区,核果类主要指:桃、油桃、杏、枣(鲜)、李子、樱桃、青梅等,在台湾地区,核果类主要指:芒果、龙眼、荔枝、杨梅、橄榄等,两岸产品明细差别巨大。
D)两岸同物不同类的水果情况为数不少,如表2所示。有些分类不太合理,如柿子在大陆地区归类于皮可食热带和亚热带水果,但研究表明,柿子皮有大量的鞣酸,对人体健康不利,传统习惯上是不食用的。
2.4蔬菜类及食用菌
GB2763中的蔬菜分成11个层级,包括:鳞茎类、芸薹属类、叶菜类、茄果类、瓜类、豆类、茎类、根茎类和薯芋类、水生类、芽菜类及其他类,如图5所示。食用菌单独分类。台湾地区的蔬菜分成8个层级,包括:包叶菜类、小叶菜类、根茎菜类、蕈菜类、果菜类、瓜菜类、豆菜类、芽菜类,如图6所示。由图5、图6可见:
A)两岸的蔬菜分类中,瓜(菜)类、豆(菜)类、芽菜类是一致的;
B)大陆地区的茄果类、食用菌分别对应于台湾地区的果菜类、蕈菜类;
C)大陆地区的茎类、根茎类和薯芋类对应于台湾地区的根茎菜类;
D)大陆地区的叶菜类对应于台湾地区的包叶菜类和小叶菜类;
E)鳞茎类、芸薹属类、水生类是大陆地区独有的分类,分别分布于台湾地区的各类别中;
F)部分农食产品,如莲子,在大陆地区属于水生果实类蔬菜,在台湾地区属于干豆类。
2.5分类的其他差异
除了以上的谷物、蔬菜、水果分类的差异外,两岸对调味料、药用植物、油料和油籽、饮料等农食产品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也存在差异,如下所述:
A)油料和油籽在大陆地区独立分类;如在台湾地区属于干豆类;
B)药用植物在大陆地区独立分类;对于某些药用植物,如芳香万寿菊、阔包菊、洋牛蒡叶、洋甘菊、蟛蜞菊、山苏、咸丰草、甜菊叶、天竺葵、鼠尾草、金线莲、狗尾草根、香椿,在台湾地区属于蔬菜类,而在GB2763中未见明细;
C)有些农产品,如紫苏、罗勒、香椿、人参(鲜)在大陆地区属于药食两用产品,在台湾地区分别属于小叶菜类、根茎菜类;
D)茶叶在台湾地区独立分类,在大陆地区属于饮料类。
3两岸农产品分类差异造成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两岸农食产品分类存在着较多差异,那么,两岸农食产品分类差异会造成什么影响呢?
3.1农残限量项目误判或疏漏
在确定农食产品农残限量指标时,不仅要查询对应的农食产品名称的农残限量,还要查询该农食产品对应的产品分类的农残限量,因此,如果不能正确地进行分类,农残限量指标的判定可能导致误判或疏漏。以樱桃为例,在台湾地区樱桃属于梨果类水果,在附表五中,产品类别属于“樱桃”的农残限量有63项,既属于“樱桃”,又属于“梨果类”,同时又属于“其他(蔬果类)”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有321项。在GB2763中,樱桃属于核果类水果,按“樱桃”查找水果的农残仅52项,而按产品类别为“樱桃”“核果类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有164项。再如,椰子在大陆地区属于水果类,而在台湾地区属于坚果类,不同的分类方法,农残限量数量、指标均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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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影响农残检测方法的选择
农残的检验方法与农食品分类方法息息相关。以枸杞为例,在台湾地区枸杞属于“果菜类蔬菜”,在《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附表一: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规定的农残Chlorfenapyr(台湾地区名克凡派,大陆地区名虫螨腈,又名溴虫腈)不得大于0.5ppm,如果枸杞按蔬菜归类,可选择NY/T1379《蔬菜中334种农药多残留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法》、SN/T1986《进出口食品中溴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果枸杞按水果归类,其试验方法是SN/T1986。NY/T1379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而SN/T1986采用气相色谱测定和气相色谱-质谱仪确证,两种方法的色谱柱、进样量、载气、进样方式、柱箱温度、保留时间等均有一定区别,如表3所示,检验结果也有所不同。
3.3农食产品名称差异阻滞两岸经贸交流
在GB2763和附表五中,针对农食产品分类分别列出了农食产品的部分明细。海峡两岸学术界和产业界隔绝交流多年,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不同,文字和语言存在地域性的差别。两岸农食产品的分类、外来名词翻译方式、用字、用词、选取的英文名等因素,造成对于同一个农食产名,两岸所使用的名词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有时仅仅通过字面是无法判断其所指是否为同一种农食产品,如台湾地区称加仑子为穗醋栗,水莲为莼菜,酪梨为鳄梨,黄花菜为金针,蘑菇为洋菇,银耳为白木耳等,如果不了解这些信息,农残限量项目之间难以对等转换和比对,将阻滞两岸的的经贸、科研交流。
3.4对生产加工经营的影响
在大陆地区,可用于食品或食品配料的农食产品分为三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普通食品,一种是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还有一种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的新资源食品公告,除此之外的其他农食产品,或由于缺乏食用量要求,或缺乏食用方法说明,或对不适用普遍人群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从社会公众健康考虑的角度出发,是不允许作为食品用料的。附表五中所罗列的部分农食产品,如上文提及的芳香万寿菊、咸丰草、甜菊叶、天竺葵、鼠尾草、金线莲、狗尾草根等,就是属于大陆地区规定的三种食品用料之外的农食产品。有些食品加工经营企业不了解这个情况,而使用这类非食品用料生产加工食品,受到大陆地区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建议措施
如上所言,两岸农食产品分类的不同将造成各种不利影响,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4.1制定各类农产品清单
农产品数量多,制定各类农产品清单是个任重道远的工作。建议由国家农业农村部牵头,依托农食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制定各类农产品清单,重点界定两岸农产品分类体系中的边缘产品、模糊产品、交叉产品,推动列表作为农产品农残限量标准判定依据。对于明细中未列出的农食产品,仔细甄别,明确其分类。如黄皮在大陆地区归属热带和亚热带中型水果,而在台湾地区并未分类,山桑、接骨木莓、露珠莓在台湾地区属于小浆果类,但大陆地区未分类。同时,建立列表的定期更新机制,并逐渐丰富列表内容,为农食产品的农残限量标准的判定提供参考。
4.2制定两岸农产品分类对照标准
农产品分类是个系统工程,分类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农残限量的判定,从目前两岸农产品分类标准的差异现状来看,有必要制定两岸农产品分类标准,对同一种农产品,分别梳理两岸各自的分类方法,建立各分类标准之间同物对等转换体系,并以此为契机对现有农残限量要求进行梳理。
4.3制定两岸农产品名词对照标准
GB2762和附表五虽然列出了很多农作物,但仅仅列出各类产品的大部分代表作物而已,而且相当多的代表作物都有其别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产业分类标准的现状及两岸基于农残限量标准的农食产品分类体系框架和内容,阐述了植物性农食产品分类的差异,剖析了因分类差异造成农残限量项目误判或疏漏、影响农残检测方法的选择、阻滞两岸经贸交流以及不利生产加工经营等负面影响,最后提出了应通过制定农产品清单、制定两岸农产品分类对照标准、制定两岸农产品名词对照标准、梳理非食用农食产品明细表等措施,消除因分类标准差异带来的负面作用,促进两岸行业标准共通。
关键词:海峡两岸,农药残留,标准,农食产品分类
1产业分类标准现状
1.1国外产业分类标准现状
目前国际通用的产品分类主要有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主要产品分类》(《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以下简称CPC)、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ofIndustrialClassification,以下简称ISIC)、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以下简称《协调制度》)、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与饲料分类法典》为代表的产业分类。这些分类方法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1],并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
1.2大陆地区产业分类标准现状
大陆地区非等效采用CPC,自1987年首次出台国家推荐性标准GB/T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现行版本为2002年。该标准将产品分为可运输产品和不可运输产品,其中种植业产品包括:谷物、杂粮等及其种子、蔬菜、水果和坚果、油籽类和含油果实、活的植物、切花和花蕾、花卉种子及其幼苗、饮料和香辛料作物产品、制糖用植物等。
1.3台湾地区行业分类现状
台湾地区行业标准体系目前将产业分为19大类,88中类,249小类、522细类,其中农、林、渔、牧业包含3个中类,6个小类,18个细类[2]。其中小类农作物栽培下分8个细类:稻、杂粮、特用作物、蔬菜、果树、食用菌菇类、花卉、其他农作物。
2两岸基于农残限量标准农食产品分类体系框架和内容
2.1总体框架
2.1.1大陆地区农食产品分类体系
在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GB2763)及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中,将大陆地区的农作物按类、品种、明细三个层次进行分类,任一类别的农食产品都可以在该分类体系中找到相应的农残限量。
依据农药及农药代谢产物在植物和动物中的差异性及主要食用部位,农食产品分为植物来源、动物来源两大类。
对于植物来源的农食产品按生理特征及传统使用名称分为亚类、组,亚类包括: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水果、坚果、糖料、饮料、调味料、药用植物九个亚类。各亚类根据农残相似性分为不同的组。每组按照植物学特征、主要食用部位列出农食产品明细[3]。
2.1.2台湾地区
根据《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附表五: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中农作物类农产品之分类表》(以下简称附表五)[4]的规定,台湾地区主要按照植物生理学特征和农作物学科,将农产品分为:米类、麦类、杂粮类、干豆类、蔬菜类(包括:包叶菜类、小叶菜类、根茎菜类、蕈菜类、果菜类、瓜菜类、豆菜类、芽菜类)、水果类(瓜果类、大浆果类、小浆果类、核果类、梨果类、柑桔类)、茶类、甘蔗类、坚果类、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类。
2.2粮食及其副产品
大陆地区的粮食及其副产品(谷物类)包括:稻类、麦类、旱粮类、杂粮类、成品粮,如图1所示。台湾地区的粮食及其副产品包括:米类、麦类、杂粮类、干豆类,如图2所示。
从图1、图2可以直观地看出:
A)台湾地区的粮食及其副产品基本不包含加工因素的农产品;成品粮是大陆独有的粮食分类,在大陆地区,农残限量要求不仅仅针对农产品,还包括经分拣、去皮、剥壳、碾磨、粉碎、加工而成的农产加工品;
B)台湾地区的米类与大陆地区的稻类是同类产品,仅分类名称不同而已;
C)麦类是两岸都共有的分类;
D)大陆地区的旱粮类是指:玉米、鲜食玉米、高粱、粟、稷、薏仁、荞麦等,台湾地区的杂粮类是指:玉米、高粱、薏仁、小米、藜、荞麦等,这类产品虽然分类名称不同,但产品是相同的;
E)两岸都有干豆类,但台湾地区的干豆类除了大陆地区界定的干豆,还包括红花籽、油菜籽、葵花籽、棉籽、蚕豆(干)、莲子、芝麻、亚麻籽、茶籽(含茶叶籽及油茶籽)、豌豆(干)、菜豆(干)等,这些产品在大陆地区属于油料和油脂类。
综上所述,两岸粮食及其副产品分类对比见表1所示。
2.3水果类
大陆地区的水果分成6个层级,如图3所示,台湾地区的水果也分成6个层级,如图4所示。
虽然分类层级一致,但两岸的水果分类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由图3、图4可见:
A)瓜果类、核果类、柑桔(橘)类的分类名是一样的。
B)瓜果类、柑桔(橘)类同类同物。
C)对于核果类,两岸同类不同物:在大陆地区,核果类主要指:桃、油桃、杏、枣(鲜)、李子、樱桃、青梅等,在台湾地区,核果类主要指:芒果、龙眼、荔枝、杨梅、橄榄等,两岸产品明细差别巨大。
D)两岸同物不同类的水果情况为数不少,如表2所示。有些分类不太合理,如柿子在大陆地区归类于皮可食热带和亚热带水果,但研究表明,柿子皮有大量的鞣酸,对人体健康不利,传统习惯上是不食用的。
2.4蔬菜类及食用菌
GB2763中的蔬菜分成11个层级,包括:鳞茎类、芸薹属类、叶菜类、茄果类、瓜类、豆类、茎类、根茎类和薯芋类、水生类、芽菜类及其他类,如图5所示。食用菌单独分类。台湾地区的蔬菜分成8个层级,包括:包叶菜类、小叶菜类、根茎菜类、蕈菜类、果菜类、瓜菜类、豆菜类、芽菜类,如图6所示。由图5、图6可见:
A)两岸的蔬菜分类中,瓜(菜)类、豆(菜)类、芽菜类是一致的;
B)大陆地区的茄果类、食用菌分别对应于台湾地区的果菜类、蕈菜类;
C)大陆地区的茎类、根茎类和薯芋类对应于台湾地区的根茎菜类;
D)大陆地区的叶菜类对应于台湾地区的包叶菜类和小叶菜类;
E)鳞茎类、芸薹属类、水生类是大陆地区独有的分类,分别分布于台湾地区的各类别中;
F)部分农食产品,如莲子,在大陆地区属于水生果实类蔬菜,在台湾地区属于干豆类。
2.5分类的其他差异
除了以上的谷物、蔬菜、水果分类的差异外,两岸对调味料、药用植物、油料和油籽、饮料等农食产品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也存在差异,如下所述:
A)油料和油籽在大陆地区独立分类;如在台湾地区属于干豆类;
B)药用植物在大陆地区独立分类;对于某些药用植物,如芳香万寿菊、阔包菊、洋牛蒡叶、洋甘菊、蟛蜞菊、山苏、咸丰草、甜菊叶、天竺葵、鼠尾草、金线莲、狗尾草根、香椿,在台湾地区属于蔬菜类,而在GB2763中未见明细;
C)有些农产品,如紫苏、罗勒、香椿、人参(鲜)在大陆地区属于药食两用产品,在台湾地区分别属于小叶菜类、根茎菜类;
D)茶叶在台湾地区独立分类,在大陆地区属于饮料类。
3两岸农产品分类差异造成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两岸农食产品分类存在着较多差异,那么,两岸农食产品分类差异会造成什么影响呢?
3.1农残限量项目误判或疏漏
在确定农食产品农残限量指标时,不仅要查询对应的农食产品名称的农残限量,还要查询该农食产品对应的产品分类的农残限量,因此,如果不能正确地进行分类,农残限量指标的判定可能导致误判或疏漏。以樱桃为例,在台湾地区樱桃属于梨果类水果,在附表五中,产品类别属于“樱桃”的农残限量有63项,既属于“樱桃”,又属于“梨果类”,同时又属于“其他(蔬果类)”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有321项。在GB2763中,樱桃属于核果类水果,按“樱桃”查找水果的农残仅52项,而按产品类别为“樱桃”“核果类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有164项。再如,椰子在大陆地区属于水果类,而在台湾地区属于坚果类,不同的分类方法,农残限量数量、指标均有差别。
相关知识推荐:国内哪些农业杂志被sci收录
3.2影响农残检测方法的选择
农残的检验方法与农食品分类方法息息相关。以枸杞为例,在台湾地区枸杞属于“果菜类蔬菜”,在《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附表一: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规定的农残Chlorfenapyr(台湾地区名克凡派,大陆地区名虫螨腈,又名溴虫腈)不得大于0.5ppm,如果枸杞按蔬菜归类,可选择NY/T1379《蔬菜中334种农药多残留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法》、SN/T1986《进出口食品中溴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果枸杞按水果归类,其试验方法是SN/T1986。NY/T1379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而SN/T1986采用气相色谱测定和气相色谱-质谱仪确证,两种方法的色谱柱、进样量、载气、进样方式、柱箱温度、保留时间等均有一定区别,如表3所示,检验结果也有所不同。
3.3农食产品名称差异阻滞两岸经贸交流
在GB2763和附表五中,针对农食产品分类分别列出了农食产品的部分明细。海峡两岸学术界和产业界隔绝交流多年,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不同,文字和语言存在地域性的差别。两岸农食产品的分类、外来名词翻译方式、用字、用词、选取的英文名等因素,造成对于同一个农食产名,两岸所使用的名词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有时仅仅通过字面是无法判断其所指是否为同一种农食产品,如台湾地区称加仑子为穗醋栗,水莲为莼菜,酪梨为鳄梨,黄花菜为金针,蘑菇为洋菇,银耳为白木耳等,如果不了解这些信息,农残限量项目之间难以对等转换和比对,将阻滞两岸的的经贸、科研交流。
3.4对生产加工经营的影响
在大陆地区,可用于食品或食品配料的农食产品分为三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普通食品,一种是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还有一种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的新资源食品公告,除此之外的其他农食产品,或由于缺乏食用量要求,或缺乏食用方法说明,或对不适用普遍人群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从社会公众健康考虑的角度出发,是不允许作为食品用料的。附表五中所罗列的部分农食产品,如上文提及的芳香万寿菊、咸丰草、甜菊叶、天竺葵、鼠尾草、金线莲、狗尾草根等,就是属于大陆地区规定的三种食品用料之外的农食产品。有些食品加工经营企业不了解这个情况,而使用这类非食品用料生产加工食品,受到大陆地区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建议措施
如上所言,两岸农食产品分类的不同将造成各种不利影响,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4.1制定各类农产品清单
农产品数量多,制定各类农产品清单是个任重道远的工作。建议由国家农业农村部牵头,依托农食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制定各类农产品清单,重点界定两岸农产品分类体系中的边缘产品、模糊产品、交叉产品,推动列表作为农产品农残限量标准判定依据。对于明细中未列出的农食产品,仔细甄别,明确其分类。如黄皮在大陆地区归属热带和亚热带中型水果,而在台湾地区并未分类,山桑、接骨木莓、露珠莓在台湾地区属于小浆果类,但大陆地区未分类。同时,建立列表的定期更新机制,并逐渐丰富列表内容,为农食产品的农残限量标准的判定提供参考。
4.2制定两岸农产品分类对照标准
农产品分类是个系统工程,分类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农残限量的判定,从目前两岸农产品分类标准的差异现状来看,有必要制定两岸农产品分类标准,对同一种农产品,分别梳理两岸各自的分类方法,建立各分类标准之间同物对等转换体系,并以此为契机对现有农残限量要求进行梳理。
4.3制定两岸农产品名词对照标准
GB2762和附表五虽然列出了很多农作物,但仅仅列出各类产品的大部分代表作物而已,而且相当多的代表作物都有其别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规定,苦瓜的别名有凉瓜、哈哈瓜、癞瓜、金荔枝,树莓的别名有覆盆子、木莓、树梅、野莓、乌藨子、小托盘、竻藨子、花蜜托盘、蛇莓、蛇头莓、桑莓、红莓、山莓等多达10多个;根据GB/T7635.1的规定,朝鲜蓟又称法国百合或荷花百合,婆罗门参又称西洋牛蒡,落葵又称木耳菜、软浆叶、胭脂菜、豆腐菜或软姜子[5]。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对农产品名词的共同认知是开展两岸农食产品标准研究比对研究的基础。应依据现行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的规定,并充分尊重台湾地区专家的意见,对两岸农食产品的名词给出准确的对照,并在适宜的时机对对应不够准确的名词进行修订。
4.4梳理非食用农产品明细表
中国人素来就有药补不如食补的理念,但什么是药食同源食品,并不是每个人都熟悉的。因此,应对农残限量标准中的农食产品进行梳理,重点关注哪些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药食同源产品,哪些属于新资源食品,其每日最大食用量是多少,适用于什么类型的加工品,有没有食用禁忌等信息,并及时跟踪卫健委的信息,必要时及时进行更新。
5结语
基于农残限量标准下的两岸农食产品分类方法存在相当多的差异点,通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对于促进两岸行业标准共通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作者:沈群红
34号《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规定,苦瓜的别名有凉瓜、哈哈瓜、癞瓜、金荔枝,树莓的别名有覆盆子、木莓、树梅、野莓、乌藨子、小托盘、竻藨子、花蜜托盘、蛇莓、蛇头莓、桑莓、红莓、山莓等多达10多个;根据GB/T7635.1的规定,朝鲜蓟又称法国百合或荷花百合,婆罗门参又称西洋牛蒡,落葵又称木耳菜、软浆叶、胭脂菜、豆腐菜或软姜子[5]。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对农产品名词的共同认知是开展两岸农食产品标准研究比对研究的基础。应依据现行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的规定,并充分尊重台湾地区专家的意见,对两岸农食产品的名词给出准确的对照,并在适宜的时机对对应不够准确的名词进行修订。
4.4梳理非食用农产品明细表
中国人素来就有药补不如食补的理念,但什么是药食同源食品,并不是每个人都熟悉的。因此,应对农残限量标准中的农食产品进行梳理,重点关注哪些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药食同源产品,哪些属于新资源食品,其每日最大食用量是多少,适用于什么类型的加工品,有没有食用禁忌等信息,并及时跟踪卫健委的信息,必要时及时进行更新。
5结语
基于农残限量标准下的两岸农食产品分类方法存在相当多的差异点,通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对于促进两岸行业标准共通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作者:沈群红